新京报讯(记者 侯润芳)针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周延礼、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孙洁在联名提案中表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部分条款与新个税法存在不相符的情况,建议在所得类型、税率、试点政策适用对象、凭证扣除等四方面进行修改。其中,在税率问题上,建议重新测算领取环节的税率,适当降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领取时的适用税率。


据悉,2018年4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文,确定自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周延礼、孙洁在提案中表示,在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过程中,上海、苏州等试点城市反映,试点中存在着税收抵扣流程繁琐、缴费模式缺乏灵活性、参保人和企业人力部门体验不佳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部分条款与2019年起全面实施的新个税法存在不相符的情况,建议修改。


如何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修改?周延礼、孙洁给出了四方面的建议:


(一) 所得类型问题。试点政策规定个人领取环节以“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法应税所得项目删去了“其他所得”,建议修改原“其他所得”的表述。


(二)税率问题。试点政策规定个人领取环节7.5%税率是按老税法的3500元/月的起征点、适用税率和申报方式测算出的结果。2018年10月1日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扩大了税率级距,同时引入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如继续沿用7.5%税率,将出现税负偏高的情况,不利于吸引投保人购买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延缓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发展,因此建议重新测算领取环节的税率,适当降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领取时的适用税率。


(三)试点政策适用对象问题。试点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称为“综合所得”;将旧税法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根据新个税法归并所得类型的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 “第三支柱”发展,建议将试点政策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居民纳税人。


(四) 凭证扣除问题。试点政策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新个税法简化了扣缴凭证管理,因此建议试点政策缴税时可暂不提供凭证,由纳税人留存相关票据,核查时备用。


新京报记者 侯润芳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危卓